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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单位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参保单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于2020年5月1日后,于每月10日前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全体职工签字确认,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利息。
符合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可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提交缓缴业务申请。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保费时,需准确填写《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单位缓缴申报审核表》,并通过网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每页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具体申请材料包括:2019年度、2020年1月及申请时前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和申请时前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确认表。网报系统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或在缓缴期限内,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单位缓缴申报审核表》和缓缴协议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保费;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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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